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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剛出來工作在異地都是選擇租房子,而在找房子時會出現二手房東的情況,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有關于轉租的問題了。生活中很多因為轉租而產生糾紛的,所以我們很有必要了解關于簽訂轉租合同的注意事項的法律知識,接下來一起跟著小編看下文吧。
一、簽訂轉租合同的注意事項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證明及和大房東簽定的租賃合同;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家具、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并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
二、房屋轉租合同范本
轉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當事人就房屋轉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轉租人經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 房屋 平方米轉租與承租人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約承租相應責任。
第二條 轉租期限:自 起,至 止計 年。
第三條 租金:
1. 每月租金人民幣 元,每月 日以前繳納。
2. 保證金人民幣元,于轉租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 使用轉租房屋的限制:
1.本轉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轉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
3.乙方于轉租期滿應即將轉租房屋騰出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用或任何費用。
4.轉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5.轉租房屋有改裝設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還轉租房屋時并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 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轉租房屋,除因天災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過失致轉租房屋損毀,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轉租房屋因自然的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房屋轉租協議書范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轉租房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不待轉租期限屆滿,甲方得解除租約。
2.乙方于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轉租期滿之豎日起,乙方應按照每日 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1.轉租房屋的稅費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自行負擔。
2.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家具雜物不搬的,視為放棄,可由甲方處理。
3.本合同轉租期限未滿,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對方的同意。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各執 份為憑。
轉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 月 日
三、房屋轉租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章建筑的轉租。
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于基礎法律關系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筑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筑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由此可見,房屋的使用者在簽訂轉租合同時,應查明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簽訂轉租合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于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房屋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不過,如果因為轉租人的原因導致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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