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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成立時,由于掌握核心技術或者某種對公司具有極為重要作用特殊資源的人員要介入公司運行。為了鼓勵這些員工,因此公司股東會給這些員工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期權獎勵,承諾給予一定的分紅,或者在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或上市時以回購的方式予以高額補償。這類問題最容易發生的法律糾紛是把期權、分紅收益權、股權出資額等概念混淆,而由此也發生了不少的法律問題。
一、風險表現
1、這是此類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一般由于員工對我國公司法等法律不甚了解,因此認為雙方簽訂協議就認可了自己的“股東”身份。我國法律以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為確認股東出資人地位的法定依據,如果工商登記資料中沒有記載則不認可其所謂的“股東”地位。如果發生糾紛則需要提出股權確認訴訟來由法院認可出資股東地位。這類訴訟需要提供原公司其他股東認可出資的證據,因此難度較大。如果無法確認股東地位,只能以收益分紅權來要求給予補償。
2、人們?;煜恕肮尽迸c“公司股東出資人”兩個概念,認為實際操作人都是同樣的,就具有同等權利,但其實不然。股權期權等屬于股東的財產權,而非公司的財產,進行股權期權激勵應以股東名義作出。反之,公司擅自作出給予股權期權的決定本身存在是否有效的問題。
3、如果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員工則沒有取得公司股東出資人的合法地位,但并不代表約定的股權期權激勵就是無效的。如果該激勵是以公司股東出資人的名義作出,那么可以認為該出資人同意給予一定的分紅。即使不能獲得股東地位,也可以視為股東分紅權的贈與,可以要求承諾給予股權期權激勵的股東出資人按照約定給與公司利潤分紅的補償。
4、在公司施行的股權期權激勵發生的法律糾紛,往往是由于混淆了股權和分紅收益權的概念。公司投資人一方面不想放棄對公司股權的控制以及對公司的操控,但另一方面也需要采取激勵措施來增強其與企業高管、科技人員等核心團隊成員的向心力。因此,企業投資人往往陷入企業控制權與人才、資源關系控制權的兩難境地。
5、股權期權激勵的核心目的是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增強企業核心團隊的向心力,使得大家更具有凝聚力。但是,良好的設想不不是都能實現的,如果由于各種原因使得團隊無法按照原定目標走下去,那么怎么處理呢?如果不能預先解決好“退出機制”的構建,那么如果一旦出現合作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分道揚鑣的局面,那么由于利益問題,最終將會使得雙方矛盾激化,對簿公堂。
二、防控措施
防范企業股權期權法律風險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股權獎勵要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
2、股權獎勵要由股東出資人作出決定,而非公司名義。公司的股權期權激勵只能以公司股東的名義作出,而非公司名義。因此,承諾給予員工股權期權激勵就必須以財產所有人即股東的名義作出書面的承諾。
3、鼓勵采取分紅收益權定期讓與的方式來解決法律困境。只要正確認識出資股權的財產屬性,就能正確解決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出資股東一般享有股份出資所有權、公司事項表決決定權、利潤分紅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要根據人才及資源的價值不同分別采取不同的激勵措施,分別賦予不同的權利種類就可以解決這個難題。比如,為了防止出資人由于股權激勵賦予其他人股權而喪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可以僅由被激勵人享有一定股權份額的利潤分紅收益權,而不享有其他權利,這樣被激勵人即使享有了部分股東權利也無法行使核心的所有權和表決權,這樣就保障了出資人的實際控制權。當然對公司具有重大核心作用的人才,也可以適當增加其他權利,使得他享有更多的股東權利,如轉讓權、表決權、繼承權等。當然這些權利有無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可以采取股權期權激勵協議或者承諾書等書面法律文件予以確認并對于該文件予以公證。
4、明確股權期權激勵的“退出機制”。在股權期權激勵出臺時,就要對可能發生的不利后果提前予以設定解決辦法。一是預先設定股權期權喪失的條件,如果被激勵人沒有達到公司設定的目標,那么應當約定有出資人收回股權期權。二是約定回購條件,如果股權激勵采取實際股權出讓的方式,那么被激勵者是可以獲得公司股東出資人地位的。因此,可以提前約定好如果達不到設定的目標或者被激勵人退出公司,則需要將股權無償或者按照一定價格由出資人回購,確保出資人對公司享有絕對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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